一张黑洞图片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思考
2019-04-15

近日,一张黑洞照片引发了大众对视觉中国的讨伐,事件焦点从质疑黑洞照片的版权归属发散到各领域几乎所有图片,甚至国徽、国旗都无法幸免,众多自媒体平台纷纷现身说法控诉其名为版权保护实则敲诈勒索的流氓行径。

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4月11日天津市网信办连夜约谈网站负责人责令全面彻底整改,国家版权局也发布公告称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4月12日凌晨,视觉中国发表声明道歉并且关闭网络服务配合专项小组的指导整改工作。至此,此黑洞风波渐渐平息,但我们有必要对此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版权问题进行讨论与反思。


 一、 什么样的图片受著作权保护


首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独创性的认定是图片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判断要件。并且根据图片创作内容的不同,在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客体形式也不同,有可能会构成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等。

具体到视觉中国这个事件中出现的几个特殊类型来看:

首先,对于国徽、国旗、第三方品牌logo,其图案是通过设计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图形,可以构成美术作品。但是对于国旗、国徽、第三方品牌logo拍摄形成的摄影作品,如果照片中的元素仅含有国旗、国徽、品牌logo的元素,是对国旗、国徽、第三方品牌logo简单的进行记录拍摄,无法体现其独创性,则难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强调的是,国旗、国徽的使用在《国旗法》和《国徽法》中是有严格限制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版权标注或商业使用。

其次,对于黑洞照片,其形成方法较为复杂,不是单纯的在日常生活中拍摄就能得到,而是要通过固定的公式进行推算绘制得出,反应的是客观事实本身,不可能是被“创作”出来的,所以难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且在现有技术的背景下,如果要想正确、真实的反应黑洞的话,只存在这一种表达,此时思想和表达重合,不存在独创性表现的可能性,因此不能予以著作权的保护。

最后,对于人像照片,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照片的著作权归摄影者所有,但摄影者的著作权与模特的肖像权可能会发生冲突,根据人身权利高于财产权利的基本原则,摄影者若要进行使用需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根据以上图片的作品属性分析,可以知道达到一定独创性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视觉中国未经授权发布、商业使用此类作品,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 图片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制度,即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客观上缺乏一定的审查和公示程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并且在华盖公司(视觉中国的前身)与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表示,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视觉中国正是钻了这个规则的空子,将一些没有授权的图片简单地加上自己的水印宣告版权所有权,来进行大范围的维权索赔,加上使用图片的一方大多难以找到真正的著作权人证明图片的真实来源进行反证,导致视觉中国的“维权”之势愈演愈烈。

在技术发展迅速的当下,往图片上加水印已经不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如果仍将水印视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的话,对于图片供应商的权利举证要求就过于简单,而大部分举证责任压在了图片使用者的身上,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著作权权利公示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网络图片来源不明,也是造成此维权乱象的原因之一。

 

当然,事情都有两面性。视觉中国将大量没有授权的图片打上自己的水印冒充著作权人,并打着版权保护的旗号将维权途径作为一种营利手段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个别过激的保护行为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不可否认的是,视觉中国中也存在合法上传的图片,针对这类图片的维权行为是正当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版权意识的形成。所以图片交易管理平台是有其存在的必要的,但是必须吸取教训,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原创作者的审查,并且完善相应的公示制度,减少和杜绝权力滥用或假冒权利人通过诉讼敲诈勒索等情况,才能营造出良心循环的版权保护健康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