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电话,我该拿你怎么办?
2019-06-19

引言


生活中,大家是否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当你正在接待客户的时候,一个陌生电话响起,“稍等,我接个电话”,接起电话,而对面传来的却是“你好,我这边是某某银行,你是否有贷款需求”或者“你好,我这边是某某房产销售部,现房出售,您是否需要”等等诸如此类,令人不胜其扰却又无可奈何。尽管加了一堆黑名单电话,但仍然会有各种各样陌生电话源源不断打进来,骚扰电话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一大难题。

本文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骚扰电话的实施方和运营方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进行一个分析探讨,希望能为大家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一个解决思路,对于能够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则可以积极应对,做出有力的回击。

 

一、骚扰电话的类型


通常生活中,我们遇到的骚扰电话,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商业营销类,比如各种房产中介、保险公司、培训班的推销电话,这也是最为常见的类型,可以说基本上大家都遇到过;

第二类,恶意骚扰类,比如淘宝上买了东西给了差评,遇到无良商家,用“呼死你”等软件恶意骚扰,不改差评绝不罢休,这一类型的并不是每个人都会遇到,但一旦遇到了就让人烦不胜烦,甚至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生活;

第三类,电信诈骗类,这一类骚扰电话就是大家俗称的诈骗电话,比如冒充政府公务人员要求被害人向所谓的政府机关账户转入保证金或手续费。如果遇到这一类型并且遭受了财产损失的,那么一定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往往不是一个人被欺骗,而是犯罪分子在大范围地实施犯罪,影响面往往较大,及早报案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也有利于制止犯罪的进一步扩大。

 

二、商业营销类电话的实施方责任分析


对于日常生活中大家遇到最多的商业营销类电话,在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情况下,比如各类推销电话在被拒绝后即停止再次推销,那么实施方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实施方超过了合理限度,比如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后仍不间断的拨打电话进行推销,那么可以归属到恶意骚扰类。例如在“王某某诉上海某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2483号】一案中,物业公司的业务员在原告王某某明确拒绝相关业务推销后,仍不间断的向原告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推销商铺,通话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不等,并有多次集中在晚上9点以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通话次数多达28次,其中有两天每天通话8次。

这类通话频率和时间均超过常人通常能够忍受的程度和限度、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一定干扰的拨打电话行为,客观上对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使用超过了合理范围,具有违法性,是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主观上虽无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但是应该考虑而未考虑到正常人的生活习惯和容忍限度,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和过错;其拨打电话的行为给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影响到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且其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法院认定为“被告滥用了其所掌握的原告个人信息,客观上滋扰了原告正常的生活安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侵权行为成立”,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电话费等经济损失的请求。

由此可见,商业营销类电话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能转化为恶意骚扰类电话从而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三、恶意骚扰类电话的实施方责任分析


恶意骚扰类电话,常见的情形是同一经营主体的相同人员或不同人员在同一时间段或不同时间段内用同一个号码或不同号码多次拨打当事人的电话,并且拨打时间往往不尽合理。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分享了一个由商业营销类转化而形成恶意骚扰类电话的转化型案例,接下来我们再来分享一个因无心之失导致的间接型案例。

在“张某某与东阳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20号】,被告影视公司在电视剧中疏忽大意披露了“主人翁”的手机号码,而该手机号码又恰好是现实社会中原告正在使用的号码,电视剧播出后致使原告每天收到全国各地观众许多的骚扰电话和短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对外通讯,损害了原告正常的生意往来和生活安宁,精神亦受到严重损害,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数量巨大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作为证据。虽然该影视剧制片公司并非骚扰电话的实施方,但因为疏忽大意、未尽到应有的注意或审查义务,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均判决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有的时候虽然未直接实施骚扰行为,但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成为被骚扰的对象,同样可能成为被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实施方的电话或信息内容是带有淫秽、辱骂、威胁或恐吓性质的,那么还有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当实施方的行为还达不到刑事犯罪构罪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其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可以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500元。当其行为达到刑事犯罪构罪标准的程度,则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例如,在“朱某某、吴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中【(2018)皖0221刑初228号】,被告人系在上海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催收部门工作,为逼迫借款人按时还款,多次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进行催收,在借款人员仍未归还的情况下,调取借款人的亲友号码,通过不断更换号码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多次、反复拨打及发送带有辱骂、威胁的电话和信息(信息内容非常恶毒,且累计数量多达数百条),滋扰欠款人员及其亲友。前述被告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四、电信诈骗类电话的实施方责任分析


电信诈骗类电话,通常表现为实施方虚构某种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产,即向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转账或汇款。例如在“吉某某、李某某等14人诈骗案”中【(2013)二中刑终字第1957号】,被告人先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冒充中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用向中国居民拨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前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在以上三种类型的骚扰电话中,都会涉及到实施方如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如果实施方是通过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且数量达到定罪标准的,那么有可能构成侵权公民个人信息罪。例如,在“杨某、黄某、吴某诈骗,杨某、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2016)闽0524刑初98号】,被告杨某单独或伙同黄某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并雇佣被告人吴某在福建某地,通过拨打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谎称可以向对方发放残疾人补贴、教育补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前述被告人杨某、黄某被法院认定为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拘役四个月。

 

五、运营商的责任分析

在分析了不同骚扰电话类型的实施方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之后,大家可能不经要问,在这些骚扰电话实施过程中,我们的运营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运营商即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在电话号码机主和运营商之间是存在电信服务合同的,那么基于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运营商承担责任?通常来说,在电信服务合同中运营商为机主提供正常的通讯是其基本义务,对于阻止第三方的骚扰运营商是不存在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因此从合同的角度,通常无法追究运营商的相关责任。例如郑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015)甬象民初字第1519号】,法院认为“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有根据投诉屏蔽他人电话的约定或法定义务”,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骚扰电话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

那么对于我们的手机号码和其他个人信息的泄露,运营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通常来说,我们的手机号码会在很多地方都有留存,比如各种自行下载的APP或各种办事机构等等,当事人若无法证明确实是由运营商泄露了手机号码,,那么也是难以追究运营商的责任,例如顾某与中国移动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15)金民初字第600号】,法院认为“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本案中原告使用的手机号码信息也在住房公积金、车管所、出租车公司等多处地方都有留存,因此无法核实泄露原告手机号码信息的事实是否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消除对原告隐私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运营商确实存在向第三方泄露手机号码的行为且由于运营商泄露手机号码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侵犯隐私权的诉讼,要求运营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六、专项整治行动

除了我们可以自行通过法律途径应对骚扰电话的困扰之外,针对目前各类型骚扰电话严重扰民的问题,相关政府部门也在积极行动。

2018年7月18日,工信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决定自2018年7月起至2019年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半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从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全面提升技术防范能力、规范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健全法规制度保障这五个方面进行重点落实。

2018年10月27日,为了贯彻落实13部门的行动方案,工信部办公厅又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工信厅信管函[2018]337号】,明确提出“全面加强通信资源管理,完善骚扰电话的发现、举报、处置流程,切断骚扰电话传播渠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骚扰电话防范能力;综合调动各方力量,规范电话营销行为,建立骚扰电话长效管控机制,实现商业营销类电话规范拨打、恶意骚扰和违法犯罪类电话明显减少的目标,营造良好的通信环境”的工作目标,并基于前述工作目标,针对各基础电信企业、各呼叫中心企业、各相关互联网企业等出台了具体的措施,比如要求各相关互联网企业(含信息发布平台、电商平台、应用软件分发平台和社交平台)要全面清理“呼死你”“网络改号”“短信轰炸机”等软件及“猫池”“语音网关”等设备相关销售推广信息,切断相关软件、设备在互联网上的搜索、发布、下载、交易渠道。

随着上述方案中各项具体措施的不断出台和落实,相信我们的通信环境会得到净化和改善,我们的生活质量也必将会越来越好!